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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文规范第三方支付:严控身份认证 上收业务权限
发表时间:2014年4月18日 07:08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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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0号文厘清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合作关系

[ 10号文要求,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应经双重认证,即客户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认证同时,还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 ]

正当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就合作问题拌嘴的时候,银监会和央行近日下发规范文件,为双方合作立下了18条规矩。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银监会、央行日前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联提出了18条具体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按照10号文要求,做好相应的制度及合同修订工作。相关工作最迟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

“大家基本都着手在研究文件了,各家银行正在想办法重新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梳理合同、文件,包括结算的流程,可能有些合同和流程都要重新签署了。”某城市商业银行电子银行部门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10号文对于各行快捷支付是有影响的,包括身份认证等很多流程要重新梳理。“不仅仅是合同和流程的更改,还包括很多结算和后台运营的问题,有些业务已经开展很多年了,可能要在会计科目、系统上都要重新做。”他称。

第三方支付机构汇付天下表示,并未收到10号文,但是10号文对于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来说,进一步理清了各自的责任;对合作中一些具体内容如身份认证、交易限额、风险监控等进行了细化,使合作双方有了可执行的细则;进一步完善了此前监管中的一些空白点。

首次建联需双重认证:快捷支付受限

“其实整个文件主要还是针对快捷支付的,整个文件从银行的角度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安全,这肯定是利好的。”上述城商行电子银行部门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此前大行就曾出于安全的考虑,下调了第三方快捷支付的支付限额。而其中一个争论点,就在于客户开通第三方支付的时候,并没有向银行进行认证。

10号文要求,客户银行账户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次建立业务关联时,应经双重认证,即客户在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认证同时,还需要通过商业银行的客户身份鉴别。

“账户所在银行应通过物理网点、电子渠道或其他有效方式直接验证客户身份,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10号文中明确的银行验证客户身份的方式,实际上在2011年银监会《关于加强电子银行客户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86号文)就已经提及。

上述城商行电子银行部门人士称,由于长期以来许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的合作比较随意,没有监管硬性要求,不能更好地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

为了更加明晰银行对客户身份的验证,10号文还要求商业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验证和辨别客户身份,需要采用双(多)因素验证方式验证,而不具备双(多)因素认证条件的客户,其任何账户不得与第三方机构建立业务关联。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快捷支付功能将受到进一步限制。”中金公司分析认为,实践操作中,开通快捷支付时一般只需要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身份鉴别。增加银行的身份鉴别,会影响开通快捷支付的便捷性和客户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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