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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 需坚守法律底线
发表时间:2014年4月28日 11:41 来源:深圳特区报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必须划定法律“底线”,任何突破底线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查处

深圳快播公司因盗版、涉黄等原因被查,成为近期文化产业领域广受关注的一个焦点事件。

此事件可以从两个维度进行观察:从市场规范角度来看,它反映出监管部门在打击盗版与黄色传播、规范产业发展、净化网络环境等方面严格执法,而严格执法正是监管部门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基本职责,也是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从企业个体方面来看,它表明网络视频竞争必须恪守法律底线,必须摒弃以色情、盗版等非法方式积累原始人气的无序“发展模式”,寻求在合法基础之上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毫无疑问,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重塑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消费以及文化娱乐模式,网络视频作为这一模式重塑的重要内容之一,有着广阔的产业发展空间。正因为空间与诱惑巨大,这一产业在初期阶段曾经呈现无序发展的混乱状态,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盗版与涉黄屡禁不绝。这两个问题中,前者因侵害市场原创利益而严重阻碍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后者迎合、满足甚至激发某些人的不健康需求而毒害社会风气,与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初衷背道而驰。对此,需要政府的“有形之手”进行矫正。

互联网文化产业发展必须划定法律“底线”,任何突破底线的行为都要受到严厉查处,如此,行业发展方能步入健康轨道。而违反规则、突破法律的行动,表明某些网络视频传播公司在追求利益方面主观上急功近利、唯利是图,因此必须有强大的外部监管,提升违规成本以形成威慑,才可能促使其自觉追求阳光下的合法利润,不去触碰法律高压线。

而深层次观察,从市场有序、长久发展角度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作为监管方的政府相关部门,在法律“底线”之上,需要寻找有利于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良性循环的正常商业模式。互联网文化产业的生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在本质上是人们智力成果的创造,这种成果创造出来之后即可以迅速复制传播,因此知识产权保护较之其他有形产权保护更为迫切,这也是文化市场有序竞争的一个重要前提。在商业模式上,在目前知识产权与商家广告耦合作为成熟与被普遍采用的盈利模式之外,探索培养、引导人们追求更高文化享受目标并进行直接消费,以及探索、鼓励、引导企业(尤其是网络公司)在制作、传播环节承担相应的社会公益功能,都是互联网产业多元化发展的有益探索。

总而言之,促进有序竞争,鼓励公益行为,引导与规范公众消费,是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而这些都需要“坚守底线”之下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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