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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信分期购被误解,融资租赁不该背套路贷的“锅”
发表时间:2019年1月15日 11:36 来源:新科技 责任编 辑:麒麟

新事物的发展总是会有波折。最近优信的融资租赁业务,就被摊上了“套路贷”的事。随着事件的发展,一些业内人士也站出来,称有必要向消费者理清“套路贷”的概念,而不是人云亦云地对优信的合规业务围追堵截,以免被怀有不良用心的人利用以谋取不当利益。

那么,“套路贷”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呢?201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中指出,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

也就是说,所谓“套路贷”一般是指具有诈骗性质的违法民间借贷行为,如果说高利贷是让你知道且同意的“明取明夺”,那么“套路贷”则就是完全被强迫的“骗取强取”。再来看此次涉及的优信“分期购”业务,它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产品”,是以满足各种层级消费者的不同购车需求所推出的融资租赁类金融产品。无论是从法理还是表现特征上看,都和“套路贷”完全搭不上关系,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融资租赁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的非银行金融形势,从购车消费看,其模式与银行抵押贷款不同,在于购买汽车后使用权属于消费者,但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经过一定的租赁期后,车辆就可以过户到买车人名下,所谓的“月供”实际上是“租金”。另外,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所需签署的合同,也是《合同法》中少有的有名合同种类之一,有专门的小节予以规范。

李俊慧同时表示,《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这也与优信二手车的“分期购”业务中关于车辆最终归属权的描述相符,并不具备“套路贷”特征。

可以说,优信的“分期购”和“套路贷”有着最本质的区别,它提供的是合规金融产品,帮助客户减少购车资金压力,降低购车门槛,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同时,优信二手车通过和一些正规知名商业银行,包括微众银行、新网银行等开展合作,为用户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优信与客户签订委托借款合同,根据客户提交的各种资料及信用综合出借款银行,不仅风控体系完善,还能有效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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