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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法院审结首例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案
发表时间:2014年6月25日 10:20 来源:漳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麒麟

漳州新闻网讯(龙闻 郭莉娜 郑勇金)日前,龙海法院审结一起使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诈骗的案件,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2年8个月,并各处罚金1万元。据悉,该案系漳州法院系统审结的首例使用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案。

2013年12月16日上午,漳州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利用短信进行诈骗。通过技侦手段,民警锁定了一辆车牌号为赣KA5885的丰田牌轿车,当场抓获正在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被告人李某某、许某某,并从车上查获了伪基站、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

经审查,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驾车到漳州人群密集的市区,李某某开车,许某某操作伪基站、笔记本电脑以及手机等工具,向途经街道周边不特定的移动用户发送内容为“尊敬的工行用户,您的电子密码器于今日过期,请速登入我行网站wap.icbciha.com进行更新维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见谅(工行95588)”的虚假短信,进行诈骗。

通过对扣押的伪基站设备干扰程度进行测试,证实“伪基站”除了强行向不特定手机用户发送短信外,在使用过程严重影响移动用户的正常通信,会使用户脱网,导致通信中断。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发送虚假短信的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发送信息数量达22581条,情节严重,应当以诈骗罪(未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明知是虚假的信息,仍学习伪基站的操作方法,并在发送诈骗信息的共同犯罪中互相分工,共同完成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因二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二被告人未骗取到财物,属诈骗未遂,原本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因二被告人已实施发送22581条诈骗短信的行为,属“其他严重情节”,故对二被告人应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定罪量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遂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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