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滚动 > 正文
美国FCC网络中立条例的败诉路
发表时间:2014年6月25日 10:26 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责任编辑:麒麟

2014年1月14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就Verizon公司状告联邦通信委员会(FCC)《网络中立条例》违法一案作出判决:“法律效力搁置,案件返回原审法院。”该案是近4年内同一家法院就同一个议题第二次判决FCC败诉。法槌起落之间,除了事关Comcast、Verizon、Facebook、Youtube等公司的切身利益以及网络中立的价值问题之外,更是对FCC权限的衡量。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FCC在已经败诉一次的情况下居然还要如此孜孜以求?此事的个中缘由要追溯至6年前。

Comcast VS FCC

第一次败诉

自2008年开始,FCC要求所有的宽带提供商遵循互联网开放原则(后改称“网络中立”),对内容提供商一视同仁。这一年,FCC发现Comcast公司有意对BitTorrent的文档分享地址进行流量管制、 堵,并且分时段、分内容格式来对互联网流量进行控制,遂发布指令,要求Comcast立即停止该行为。Comcast公司不服FCC指令,将其告上法庭,声称指令涉嫌越权,FCC没有对宽带提供商的监管权限,更无权监管互联网。

法庭认为,FCC对Comcast的互联网业务能否按照《34通讯法》来进行监管并没有确定的答案。进而,FCC没有权力强迫互联网业务提供商将其网络向所有形式的内容开放,并平等地对待这些流量。鉴于FCC在互联网监管一事上的权责未明,2010年法庭判决FCC对Comcast公司的指令无效。

这份判决当时在美国引起轩然大波,很多人自此才知FCC的权限地带其实灰色,自此开始对FCC产生质疑。

但Comcast一案,法庭也未敢认定FCC没有监管互联网的权限,因这牵涉到国会对《34通讯法》的立法解释,法庭避开了这一难题。

Verizon VS FCC

第二次败诉

2009年开始,FCC重设网络中立规则,确立“公开透明”、“无歧视”、“无 堵”三大中立原则,拟定《网络中立条例》。此间,虽Comcast、Verizon等公司一直激烈反对,但仅处于口水战层次。

2011年1月,《条例》在FCC内部通过,遂刊登于《联邦公告》之上,此时的法律效力处于“待生效”阶段,如果没有人站出来反对,条例数日后即可正式在美国施行。节骨眼上,Verizon揭竿而起,一举将FCC告到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诉请法院宣布《条例》无效。

因该案事关重大,牵涉的利益团体众多,因而从一开始就获得产业链上各类型企业、国会议员、白宫、媒体等多方关注,而法庭之内,控辩双方亦剑拔弩张,质证、辩论历经数轮……双方都知功成与否,仅在此一役。

2014年1月14日,法庭宣判:“鉴于FCC未将宽带提供商纳入普通传输商的范围,《34通讯法》禁止FCC对普通传输商之外的服务提供商进行政策规制……另,FCC也从未规定普通传输商需要承担‘反歧视’、‘反 堵’的义务要求……判定《条例》法律效力搁置。”

因是同一家法院针对同一议题的判决,除非有特殊理由,法院一般不太可能做出与上一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从一开始知晓又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管辖之时起,FCC的悲剧似乎就已经注定,但这一次还是有所不同。法庭没再跟FCC客气,直接将两个实质性问题拎出来讨论:

第一,FCC是否有权对互联网进行监管?

FCC对互联网政策的制定(含网络中立),依据的都是《96电信法》第706条,其大致内容是,FCC对电信业务具有规则制定权和业务管辖权,应鼓励电信业之发展,使得“先进电信能力”能够以合理的方式及时向全美公民提供。FCC对于监管权力之运用,当与公共利益、用户使用方便原则、必要原则、监管宽容等基本原则保持一致,以促电信市场之公平。FCC也当采取其他适当之监管方式,去除基础设施投资中的障碍。

FCC对该条文的解读是,鉴于条文规定FCC有权采取一定政策手段鼓励发展,去除基础投资障碍,也就是说,这相当于FCC应当鼓励宽带基础设施的应用,所以,法条授予FCC规范宽带市场和监管宽带服务提供商的权力,又提到FCC可就宽带提供商对互联网流量的操作一事出台法律规则,因此,拟定网络中立原则、对互联网市场进行规制是FCC的分内之事。

法院认为, FCC是在过度推理,对条文理解有误,实质上该条并未授权。第706条赋予FCC关于宽带互联网方面的权力是,可出台政策/措施来鼓励宽带基础设施的运用,但仅到此为止,别无其他。

第二,宽带提供商究竟如何归类?

一个基本的问题是,宽带提供商是否被纳入《34通讯法》第二章普通传输商的范围。在业务分类(服务提供商站队)的问题上,FCC的确有很大的规则调整权。而这,其实是源于法律的 洞。

普通传输商(common carrier)的定义范围在美国电信法中一直不甚清晰,原文基本上是同义反复,“是指在州际、国际之间进行有线或无线传输的人”。这一条赋予FCC巨大的规则解释权,史上,FCC曾经对DSL服务提供商、提供宽带业务的电缆公司等,是否属于普通传输商,DSL业务、电缆公司的宽带业务是否属于第二章业务,都有过划定,进而要求或者免除其义务承担。

事实上,涉及中立一事的宽带提供商,FCC的确从未有过划定,而反过来,FCC也从未要求普通传输商承担“无 堵”、“无歧视”等中立原则,传统法律理论上的演绎推理就此也无法施行。基于此,法庭认为,《34通讯法》“普通传输商”定义不明,国会也一直未出手修补这一 洞;FCC有规则解释权,可惜无所作为。

自始至终,法院避开了网络中立议题的价值判断,仿佛并没有回答Verizon公司的诉请。但高手过招,无需见血。两个法律问题的断定直接宣布了答案,等同于昭告天下,FCC没有互联网监管权。回首过往,FCC欲借网络中立一举奠定其互联网管制机构的江湖地位,自此宣告落败,未来,唯一一线希望,仅存于国会能够出手更改规则。

FCC与网络中立,曾经近在咫尺,现在是海天之遥。

高层访谈
用友董事长兼CEO王文京:全面数智商业创新时代到来
用友网络董事长兼CEO王文京认为,随着AI成为全球IT技术与产业创新的中心,商业创新也进入全面数..
华为汪涛:深耕价值客户、商业和分销三类市场
5月8日,在华为中国合作伙伴大会2023上,华为常务董事、ICT基础设施业务管理委员会主任、企业BG..
观点态度
12岁即显现商业头脑 IT巨头公司戴尔的发展简史
从1984成立到今天,戴尔已成长为全球知名的电脑、服务器、数据储存设备和网络设备厂商。
5G毫米波网速优势显现,少了高速路的5G不完整
随着5G网络目前在全球各地的开通,5G毫米波在峰值速率上已经展现出了巨大优势。同时,工信部在..
移动互联
手机
智能设备
汽车科技
通信
IT
家电
办公打印
企业
滚动
相关新闻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新科技网络【京ICP备18031908号-1
Copyright © 2020 Hnetn.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科技网络
本站郑重声明:本站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