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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联通"靓号"用户服务升级被附加千元最低消费
发表时间:2014年12月3日 21:08 来源:映象网 责任编辑:麒麟

2014年11月25日,网友通过微博向记者反映河南联通手机4G升级服务过程中出现“靓号”用户不能过户、变更业务增加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的现象,映象网财经频道随即派出记者对此事进行调查。

事件回放:联通4G服务升级存在“霸王条款”

2014年9月,平顶山联通用户李先生到营业厅办理手机4G升级服务,在咨询营业人员后得知,自己的手机号如果升级不仅需要更改套餐,还必须附加每月一千多元的最低消费。

李先生不明白,为什么自己的手机号升级4G服务必须附加最低消费呢?联通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这是联通公司的内部规定,“靓号”升级必须遵守。

李先生的手机号后五位均为2,确实是所谓的“靓号”。“这个手机号已经用了3年多,除了10元的套餐费外一直没有其他的强制消费,现在服务升级却要强制消费,这不是霸王条款吗!”,李先生不解的说。

事件进展:客服确认必须附加最低消费

在接到李先生的投诉后,映象网财经频道记者随即致电联通客服了解情况,工号1999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河南联通内部确实有‘靓号’最低消费这一规定,用户在办理靓号的时候,联通与用户之间会有相应的最低消费的协议”,但未解释李先生自办卡使用起就一直没有最低消费的原因。同时,客服告诉记者该号码升级4G时,可自由选择各价位的套餐,不会出现另外附加最低消费的情况。

11月26日,记者接到联通客服来电,“靓号最低消费一直都有,目前可查到最早的通知是从2011年5月开始的。按照通知,机主的手机号码是会产生最低消费的。”并且根据联通公司最新的靓号规定(2014年8月12号的通知),李先生尾号是5连号的手机号码为第二靓号,升级后的最低消费为1199元。

对于联通客服的回复,李先生十分气愤,“我2011年办卡的时候,并没有签订靓号协议,现在却单方面说有最低消费的规定,这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么?”。

对于李先生的投诉联通客服表示她们已经受理,但是机主2011年办卡时的具体情况,目前她还不了解,需要汇报给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律师说法:合同需双方自愿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商事金融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孙镠瑾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自愿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如果在2011年双方合同订立之初,双方并没有约定1000多元相关的合同条款内容,那么要增加此条款内容,需要在双方自愿同意的基础之上。”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算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孙律师认为,“就目前的资料及此法律规定来看,机主是有权拒绝接受联通公司关于靓号最低消费1000多元这样的不公平交易行为的,若换4g业务就必须接受该最低消费条款,既不符合原有的合同约定,也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手机业务用户对通讯经营者的资费和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河南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反应或者投诉,向该局申请对相关问题进行调解。

对于此事件的处理结果,本网也将继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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