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东方创投两位主要负责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律师查询,国内近年尚无其他相关判例,该判例成为国内p2p被判非法集资的第一案。
东方创投是一家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东方创投满足了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四大要素:资金池模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发布虚假高利借款信息,并通过“借新还旧”短期募集大量资金。其最终受到法律惩罚没有任何异议,也带给整个社会的警示和思考。
p2p网贷最初的模式很简单,其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通过p2p网络平台信息的公开透明,大大提高了借贷双方信息的可获得性,对整个金融资源配置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整个市场主体的融资难问题。
但从本质上来说,p2p网贷只不过是将线下民间借贷搬到网络平台上而已,其草根性是其本质。与传统线下民间借贷相比较,进步之处在于:p2p网贷给借贷者提供了一个公共网络平台,借和贷双方撮合信息更加透明、公开、高效和及时。
严格意义来说,p2p网贷不属于真正含义或者标准化的互联网金融。因其没有客户长期积累的生产经营全程、日常生活活动等完整的大数据基础,无法获取挖掘分析借贷双方资信状况,从而无法利用互联网金融手段对信用的准确获取来事前预防金融风险。
p2p网贷在中国被严重异化和扭曲了。这是目前p2p网贷风险凸显,跑路不断的根本原因。p2p网贷原本属性只能是给借贷双方提供资讯、搭建中介平台而已,却演变成了平台本身提供担保抵押,甚至p2p网贷平台自身吸收资金、搞资金池,然后自己发放贷款甚至给自己投资筹集资金。有些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以及非法从事银行信贷业务,背后酿造的金融风险很大。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全新业态,目前对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没有定论,因此,习惯性把在互联网上借贷、售卖理财产品、支付结算、小额贷款、担保抵押等,都笼统称作互联网金融,甚至挂上互联网金融创新之名义。p2p网贷平台就是其中之一。异化了的p2p正在毁掉互联网金融的好名声,破坏这个新金融业态。
一方面依照现行法律对对号入座的p2p非法集资行为要展开打击和查处,不能让少数违法者“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影响到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深圳判决国内p2p非法集资第一案应该对p2p网贷行业是一个巨大警示,给所有p2p企业拉响了警报,要认识到这仅仅是开始,以后的判例将会层出不穷,提醒p2p企业和从业者要及时规制企业和从业者的行为。
另一方面p2p企业要按照银监会要求把好四个边界:坚持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同时,银监会正研究制定出台p2p监管措施。
(摘自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