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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找不到卖家
发表时间:2014年5月7日 09:23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责任编辑:编 辑:麒麟

本报讯(曾巧艺 记者曾祥素)北京市一中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网购后既未收到货又找不到卖家的纠纷案上诉案。

2013年8月,田某通过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斗士公司)的网站选购了一款摩托车,并按规定先支付了运费,之后却杳无音讯。由于无法找到实际的卖家,田某遂以不能提供经营者姓名,致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为由将搜斗士公司起诉至法院。

搜斗士公司旗下的马可波罗网是一个精确采购的搜索引擎。一些销售产品的公司通过马可波罗网发布产品和企业信息,并通过该网寻找产品和供应商。2013年田某就是通过这个网站看到了一条文字广告——“全新原装摩托车只卖千元”,他点击广告,进入了一个销售摩托车的网站,并选中了一款本田的摩托车。其与该网站的营业部联系,表示愿意购买该摩托车,并按规定预付了300元的运费,余款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但田某称其并未收到摩托车。

审理中,搜斗士公司认为,其网站对所有访问和使用该网站的用户尽到了警醒、告知等义务,并对免责事由进行了提醒。该网站并不存在田某所称的“全新原装摩托车只卖千元”的文字广告链接,更不用说“广告发布者”,因此田某的经济损失与该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田某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田某认为,搜斗士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在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应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搜斗士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首先,田某所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购买合同的最终履行结果,即田某所主张的损失已实际发生。其次,搜斗士公司已在网站中尽到了警示、告知的义务,且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提供的还是一种平台或者通道服务,不具备对网络上大量的信息进行筛选和审查的能力,本身不存在过错。因此维持原判。 《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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