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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法学院院长孔祥俊:垄断法主要定位于威慑和吓阻,不宜高频使用
发表时间:2021年3月3日 17:10 来源:飞象网 责任编 辑:麒麟

从2020年底开始,反垄断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焦点,尤其围绕互联网公司的一系列反垄断相关新闻此起彼伏。

近日,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孔祥俊对此撰文进行了深度探讨。他认为,反垄断要以发展的眼光和方式循序推进;并提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竞争秩序的共同目标之下可实现功能互补,称反垄断法异常威猛,更多定位于威慑和吓阻,更多是关键时候出手,而不是高频率的频繁使用,更不轻易损伤企业的发展元气。

他还指出:当前互联网经济异军突起独树一帜,成为新一轮产业革命的重要引擎和支撑。互联网资本、技术和产业的独特性,使其易于触角广泛和无序扩张,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受到高度关注。网络和平台的规模效益、网络效应和赢者通吃性,使其似乎既有与生俱来的反竞争性,又有明显的促进竞争的优势,是一个多面性的矛盾体,且其具有科技和产业的前沿性,对其竞争性和反竞争性的特点和规律都需要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认识过程。

以下为其文章的主要观点摘要:

互联网资本、技术和产业的独特性,使其易于触角广泛和无序扩张,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受到高度关注。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 “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有待”、“最惠国待遇”等经济生活俗语及形象说法,虽然通俗易懂,但也显然具有失之准确的风险,需要时刻注意法律标准的归位。

《指南》对于当前常见的互联网垄断行为进行了系统归纳,这些现象确实存在,有些还比较严重,但现象只是起点,能否实际构成垄断行为,仍需进行严谨的深度法律认定,不取决于笼统概念,需作法律要件的衡量。互联网产业的总体竞争状况是好的,只是通过遏制其部分垄断行为,使其走向更为健康的轨道。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应当保持必要的和适当的谦抑。互联网创新和变化太快,阶段性问题很可能稍纵即逝,既有的理论和实践经常不能提供系统的答案。如果对其反竞争行为把握不准,制裁了具有促进竞争潜力的行为,就会窒息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该领域的反垄断只能是既要积极,又要适可而止,不能冒进,毕竟创新发展仍是第一要务,要确保发展空间和发展后劲。

孔祥俊全文如下:

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宏观定位

http://www.mzyfz.com/html/1022/2021-03-03/content-1466163.html

作者:孔祥俊,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法学博士

刊物:《比较法研究》中国知网2021年2月22日网络首发

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宏观定位

——基于政治、政策和法律的分析

摘 要:反垄断法的定位取决于其独特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反垄断法自始即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使命,可以成为有着宏大价值目标和强大经济调整功能的“超级法”。互联网产业 在资本、技术和商业模式上的独特性,使平台易于触角广泛和无序扩张,具有反垄断的高关联度。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首先要在宏观价值上拓展思路和提高站位,又要积极寻求恰当的法律和经济的技术性路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不能轻言和盲从当今美欧的表面趋势,不汲汲于引领潮流和贡献经验,趋势之下可能掩盖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而要一切服从和服务于我国数字经济的实质性发展利益,既要及时、积极和到位,又要适时、适度和谦抑,并始终以促进 我国互联网产业创新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为目标。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应当坚持法治进路,可以构建相应的规则体系,并确保客观、中立和理性,防止非理性和情绪化。

关键词:反垄断法;互联网平台;政治定位;政策分析;法治进路

一、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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