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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大法学院院长孔祥俊:垄断法主要定位于威慑和吓阻,不宜高频使用
发表时间:2021年3月3日 17:10 来源:飞象网 责任编 辑:麒麟

(二)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政策定位

2020年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提 “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后,反垄断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各种声音纷然杂陈,莫衷一是。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问题尤其成为焦点。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重提这一议题,将其列入明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之一,并画龙点睛地明确了强化反垄断的目标、方向和工作要求。特别是,会议在提出“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的总态度和总要求的同时,又明确提出“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等要求。这表明,“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仍是国家的基本定位,同时要求“要依法规范发展”,并将“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明确为平台企业反垄断的工作重点。与许多新生事物一样,互联网企业的发展经历了先发展后规范的历程。总体上说,发展之初各种问题还不清晰,需要观察思考,需要留足发展空间,因而需要包容审慎。前些年国家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监管采取了包容审慎的态度,为互联网企业的发展营造了宽松的环境和足够的空间,赢得了发展时间,使得互联网产业一路高歌突飞猛进。时至今日互联网企业日益壮大,数字经济水平迅速提高,发展中的垄断等各种问题日趋暴露,也说明互联网产业正在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央审时度势,及时发出了强化监管的声音,平台经济从此步入加强监管之下发展和规范并重的新阶段。正如中央所指出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先发展后规范、先宽容后严厉和先混乱后有序,经常是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规律。例如,美国是互联网产业的领先者,当今互联网巨头的早期发展既直接得益于美国对于微软等的反垄断,使得像微软这样的垄断者不敢轻易将创新企业扼杀于摇篮,但更直接得益于美国互联网产业发展初期的法律变革,如在劳动合同法上的改革,在隐私保护上的放松,在电信法、千禧年版权法中创设的“避风港”制度。这些宽松到宽容的法律氛围直接促成了互联网产业的异军突起和互联网巨头的应运而生。但是,在互联网巨头又频频“作恶”的今天,美国又祭起反垄断大旗,一时间多措并举,对平台的反垄断又风起云涌。我国互联网创业初期,对于互联网产业的监管总体上非常宽松。例如,从事搜索业务的互联网企业是PC时代互联网产业的代表,这些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丰富的免费作品资源和宽松的版权保护,低成本赚取了流量,迅速完成原始积累。当时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通过及时进行“避风港”等进行责任和风险限制上的制度创新,为互联网产业兴起撑起必要的保护伞。到了移动互联时代,版权运营和版权保护成为重要产业,电子商务突飞猛进,无论是版权保护还是电子商务立法,都逐渐由“避风港”转变到“紧箍咒”,都在不断加重平台责任。到了今天,互联网产业日趋强大,触角渐趋广泛,垄断问题备受关注,如不进行全面规范就会 有野马脱缰的风险,因而中央及时发出强化反垄断和制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号令。可以说,互联网产业的全面规范和加强监管正当其时。总体上说,新时期新阶段互联网产业的监管必然呈现出以下态势:由更多的“野蛮”生长、自律生长到更多的有序生长;由更多的被动监管到更多的主动规范;由单项的规范到系统的治理;由包容性宽容性的发展为主到监管与发展并重。而且,反垄断法适用于任何行业,互联网产业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前些年最高人民法院即依据反垄断法裁判了涉“3Q 大战”垄断案件。但是,互联网产业毕竟有反垄断的特殊情况,在其反垄断意义重大的情况下,对于互联网产业可以建立针对性、体系化的规范,进行量身定做的系统性监管。

(三)互联网平台反垄断中的规范与发展

从国际范围看,我国互联网产业独树一帜,甚至在有些方面与美国齐头并进,成为我国的优势产业,但互联网产业的国际竞争依然激烈,参与国际竞争仍需要有更加强有力的国内发展支撑。从国内来看,互联网产业的兴起是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的产物,其在发展过程中又不断推动技术、业态和商业模式的创新,甚至正在成为新产业革命的引擎。无论是国际竞争还是国内发展,互联网产业发展仍是进行时,而不是完成时,仍是朝阳产业。同时,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网络平台的反垄断又成为新焦点。巨大的市场和发展潜力导致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与博弈日渐白热化,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算法合谋、扼杀性收购等颇具争议的竞争和经营手段,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互联网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一定程度和一定规模,又出现了平台企业遏制创新和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的情形,对此应当坚决遏制。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现在互联网产业出现的垄断问题,仍然是发展中的阶段性问题,仍需要根据发展需求和阶段性特征,通过包括加强监管在内的方式加以有效解决,但归根结底仍需要以发展的眼光和方式进行解决,依靠发展进行解决,并且在解决中获得更好的发展,而不是遏制其发展。中央对此清楚地指出,反垄断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央的明确态度,显然对于纠正当前的一些片面过激的认识应景及时和至关重要。反垄断法是维护竞争自由、完善市场结构和保障竞争秩序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法有独特的作用方式和调整特性,反垄断的定位和取向从来都需要立足本国发展实际。当下美国和欧盟似乎都对互联网平台巨头挥起反垄断大棒,众多国家都在开展数字经济反垄断议程,但表象之下很可能各怀心事和各有诉求。对当今国际反垄断潮流应当进行深度的背景和原因分析,关注总体趋势之下实质取向的差异,“看热闹更看门道”,防止轻率地认同某种趋势。比如,美国反垄断执法经常摇摆不定和时松时紧,也经常充满争议,但总体上还 是有效保障了竞争自由。综观美国反垄断法历史,有一种笼统的印象是,它更像是一把高悬的利剑,规则甚严,但执行中还算宽松。特别是在当今时代,它经常引而不发,时常高高举起轻轻放下,雷声大雨点,以轰轰烈烈开始,以达成妥协结束。而且,美国已很少通过拆分的极端方式制止垄断。但是,妥协的结果恰恰就是公约数,即以适度的成本叫停了垄断行为和保护了消费者福利,达致各方利益的平衡,最终结果是促进产业的健康发展。最近美国国会关于数字市场反垄断的高调行动,更像是形成一种反垄断的高压态势,并不产生直接法律效力。鉴于反垄断执法司法的独立性,国会行动对于反垄断法执行走向的具体影响还有待于观察。即便导致执法方向上的转变,也会有传导效应上的时间差,且最终会达成一种多种目标能够调和的结果。美国始终处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引领地位,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执法始终都将促进产业创新发展作为重要考量,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历程就很典型。相反,欧盟国家不具有发展互联网产业的天然优势,欧盟国家更像是互联网产业的使用者,而不是产出者。因而欧盟反垄断执法给人的印象是,虽然在重罚上不遗余力,但通常是下重手遏制谷歌等美国互联网巨头,且无论如何重罚都不会担心对欧盟互联网产业造成伤害,反而可能为其本土产业谋取适当发展空间。当然,这只是对欧盟反垄断动因的一种分析。从法律层面上看,欧盟竞争法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规定的门槛较低,在同样情况下比在美国更容易认定构成垄断行为。因此,各国互联网产业结构、产业利益和发展需求各不相同,在数字经济反垄断成为 重要国际趋势的表象之下,可能掩藏了不同的国家利益目标追求,对此应当注意甄别。我们不能轻言和盲从国际趋势,更应该关注趋势下的实质性国家发展利益,据此进行政策的取舍和执法的定位。就互联网产业利益而言,我国与美国的情形更为接近,在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上应当较多地考虑如何促进产业发展,既强化反垄断又防止伤筋动骨,既加上“紧箍咒”又确保产业活力,反垄断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又好又快的高质量发展。发展一定是反垄断的必然取向。例如,2020 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显然强调了以发展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发展是会议的主基调,会议通篇贯穿了要发展和发展好的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无不以新时期新阶段的发展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会议对于各项工作的统筹和部署无不以发展为依归。会议特别强调,“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加大新 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构建新发展格局,“必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建设统一大市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反垄断是为了更好的发展,也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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